2012年,建工集团某公司承接某铝水项目后,将工程整体转包给某自然人,该自然人在进行部分施工后,应建工集团某公司要求,其找到某交通工程公司,以其名义挂靠并与其合作施工,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对分成及各自的职责进行约定。后该工程发生亏损,双方的合作不欢而散,建工集团某公司在某交通工程公司于2016年起诉至法院要求其给付工程款并经一二审判决后才将工程款支付给了某交通工程公司。2018年,某交通工程公司起诉夏某,要求夏某返还不当得利100万元。法院一二审以夏某不当得利为由判令其返还,案件在申请再审中。
张某与李某于2016年4月登记结婚并居住于张某之母购买的房屋内,2016年10月5月生育女儿张某某。婚后因性格不合,张某与李某于2017年12月分居,李某将其私人物品悉数带走并租房居住,张某某随张某及张某父母共同生活。2018年8月,李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请求判决张某某随其共同生活,案件于2018年8月底一审开庭审理。因张某与李某都同意离婚,故本案的焦点在于张某某应随张某还是与李某共同生活?
印江某医院请求贵阳某担保公司为其向银行担保借款360万元,并由印江某医院、张某、张某某提供反担保。到期后,印江某医院未能及时还清款项导致担保公司代偿。2015年7月,担保公司提起诉讼,并在诉讼中查封印江某医院、张某某在德江的一栋楼房。2016年4月,法院判决印江某医院归还代偿款及违约金等并由张某、张某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