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8日,张某因家中有事,向朋友刑某(本案原告)借车,刑某同意后,张某驾驶刑某的贵GHT070号车辆行驶至甘凯线5公里100米高峰镇石家村延伸2公里处撞在墙上造成刑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贵州贵安新区交警支队第三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刑某将车辆开到修理厂修理,修理费用253745,其后,刑某委托某机动车鉴定评估事务有限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评估,评估损失为234110元,评估费用8000元,之后,刑某找自己保险公司赔偿,被告某保险公司在给原告刑某作了一份调查笔录(载明,问:车子你是否同意修理厂的人开出去?答:车子修好后,打电话通知我提车,我刚好在贵定,我就打电话叫他给我试哈车,看下有问题没有。)后,拒绝赔偿,原告刑某起诉。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定义:是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
交通事故现场保护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警戒封锁等措施,使交通事故现场保持发现时的原始状态。保护好交通事故现场,是协助公安机关及时处理好交通事故的前提。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得知发生交通事故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并同时向公安机关或单位保卫部门报告。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意见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