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判决贵州南***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金***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65934元及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合计人民币766534元。
申请人贺**在贵州******骨科医院从事保安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因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的索赔之路并不太顺利。2016年3月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接受其委托后,指派本律师代理其向劳动人事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后,代理人协助申请人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等赔偿,2018年11月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经过申请强制执行程序,劳动者历时三年,终于拿到工伤赔偿等费用。
委托人华**经蒋**雇佣从事灌注混泥土工作,在用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受伤,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接受其委托后,指派本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向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以提供劳务中受害者责任纠纷案由诉讼维权,白云区人民法院以该案为劳动纠纷需经劳动仲裁前置为由驳回起诉。
委托人郭**骑车经过绥阳县红旗东路,因道路井坑未加盖井盖,且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导致郭**所骑摩托车前轮掉进井坑,致使郭**受伤 。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接受其委托后,指派本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向遵义市绥阳县人民法院以地面施工损害纠纷案为案由诉讼维权,绥阳县法院最终判决施工方七冶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郭**进行 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