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13民初540号
原告:贵州金泉集团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云环北路(贵州金龙铜铝业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584131695B。
法定代表人:孙康,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三,男,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410696060。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黔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栖凤街道办事处新车站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87988006632。
法定代表人:苏志春,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马健,男,1976年11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贞丰县。
原告贵州金泉集团电力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黔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马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金泉集团电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20元,减半收取19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贵州金泉集团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政发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立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