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102民初12399号
原告:王琴,女,汉族,1971年3月16日生,住贵州省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力,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瑞祥帮帮汽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帮帮汽车美容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路花果园项目R-1区第5栋(5)1单元29层19号房[花果园社区]
法定代表人:胡烈梅,职务: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余池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安颖,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波驰,系公司员工。
被告:贵阳瑞祥帮帮汽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帮帮汽车美容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路花果园项目R-1区第5栋(5)1单元29层19号房[花果园社区]
法定代表人:胡烈梅,职务: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余池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安颖,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波驰,系公司员工。
原告王琴与被告帮帮汽车美容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3日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后。原告王琴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琴负担。
审判员 黄永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丁杨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