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111民初6895号
原告:舒立斌,男,197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岑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学艺,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610189562,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永欣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民主路B幢601号房。
法定代表人:柴浩然。
被告:李冉瑶,男,1991年9月13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舒立斌与被告贵州永欣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冉瑶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舒立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1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舒立斌。
审判员 魏彩霞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长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