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23日22时,被告蒋德权驾驶贵A928L9号轻型货车,当行驶至贵阳市云岩区百花大道慰园物流园路段时,与行人张正明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张正明受伤。 经贵州省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蒋德权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张正明无责任。同年11月13日,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正明面部受伤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60-90天,护理期15-30天,营养期30-45天。同时查明,被告蒋德权驾驶的车辆车主为蒋德洪,事故发生时该车辆已经脱保。原告据此诉请要求两被告予以赔偿。
案情介绍:2018年5月14日,原告周礼全接到被告世南彩印公司的门卫任和平电话,要求原告至被告公司为厂房房顶进行捡瓦修复工作。后原告便约上案外人阮林勇到被告公司做工,与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熊世南口头约定工钱为1,000元后由于工作量增加,原告要求被告增加200元的工钱。
案情介绍:2018年7月6日,原告驾驶贵A9HG60车辆在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环路北段转弯塘隧道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告代先辉驾驶的贵HBE791号小型客车、蒋旭驾驶的贵A6MP29号小型客车、谭廷清驾驶的贵JEP697号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各车辆不同程度受损,于2018年7月9日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作出第5201034201800028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负全责,被告代先辉、蒋旭、谭廷清无责。
案情介绍:覃某于2015年8月向星星房开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并于当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交付时间为2016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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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元34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