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系制鞋厂设备动力部职工,工作性质为24小时上班,早、中、晚三个时段可与同事轮换离岗就餐。2015年4月10日11时30许,李某与同事轮换离岗去厂区其父亲处就餐,后被人发现倒路旁排水沟里,经抢救无效死亡。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黔南人社局”)以李某摔伤与工作原因没有关联为由,不予认定是工伤。李某妻子杨某向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简称“贵州省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因李某摔伤地点不属于工作地点,摔伤原因不属于工作原因,贵州省人社厅维持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后杨某起诉至法院。
向某为向银行抵押借款,委托曹某代办房屋抵押登记手续,领取他项权利证书,与银行和担保公司面谈、签订抵押合同、借款合同、划款等贷款手续等。曹某以向某的名义与彭某签订《房产抵押借款合同》,将向某房屋抵押给彭某,向彭某借款4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2年5月16日至2013年5月16日。但向某从未收到该笔借款,且借款期限届满后至今5年时间内,彭某一直未找向某主张过债权。现向某请求解除其房屋抵押。
王某甲系A酒吧员工,2014年11月12日凌晨,王某甲在工作过程中被第三人王某、宋某打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甲父母王某乙、彭某与A酒吧雇主李某达成《补偿协议》,李某补偿20万元给王某乙、彭某。王某、宋某因故意伤害罪被检查机关提起公诉,王某乙、彭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判决两被告人赔偿王某乙、彭某各项经济损失5万元,两被告实际赔偿了10余万元。后王某乙、彭某将雇主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移动金融公司与德某于2014年7月26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合同期限自2014年7月26日至2017年7月25日止,约定德某基本工资为23333元/月,年度绩效工资不高于120000(含税)。移动金融公司于2015年年末召开会议调整薪酬体系,将基本工资降为20000元/月及新增薪酬福利(每月房补2000元、餐补300元、通讯200元、代扣社保1149.33元、公积金5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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