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与李先生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多年,并生育一女,同时双方同居期间共建一栋房屋,购置车辆。后双方关系恶化,陈女士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A与B通过网络认识,经过三个月的网络恋爱了解后,双方均有结婚意愿。相约于2017年7月7日到A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于是A与B在约定日期当天,上午领取结婚证,下午便购买了房屋,但出资均由A个人承担,B因婚姻关系则登记为共有人。一个星期后双方因性格差异太大,无法继续共同生活。B向法院诉请离婚,依法分割房产。所购房屋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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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元34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