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19-04-15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民终4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雯凯,男,199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夕,男,198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娅,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雯凯因与被上诉人刘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8)黔0111民初4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中,被上诉人刘夕于2019年3月1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和解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张雯凯对刘夕的撤诉申请表示同意,并自愿负担二审应缴纳的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8)黔0111民初431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刘夕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96元,减半收取计798元及公告费,由刘夕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96元,减半收取计798元,由张雯凯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谢清明
审 判 员 彭 攀
审 判 员 袁波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钟 钦
书 记 员 李 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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