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19-04-15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02民初2428号
原告:邓玉和,男,193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
原告:谢玉珍,女,194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
原告:王莲荣,男,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
原告:周启芬,女,195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
原告:邓明刚,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
原告:周启江,男,195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
原告:熊习菊,女,195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
原告:张福贵,男,195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
原告:邓启祥,男,195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
原告:邓灵华,女,197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
原告:代永芬,女,195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
原告:王莲友,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
原告:严光琴,女,194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
原告:阮钜凤,女,197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
原告:阮钜芬,女,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
原告:邓启明,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
原告:王连国,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
原告:王连凤,女,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
原告:张佩权,男,198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
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恩国,贵阳市云岩区延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
被告:李某某,男,1968年9月8日出生,住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代理人:胡光武、韦绍苗,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第三人:贵阳市南明区后巢乡后巢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在贵阳市南明区后巢乡后巢村。
法定代表人:伍正黔,职务主任。
原告邓玉和、谢玉珍、王莲荣、周启芬、邓明刚、周启江、熊习菊、张福贵、邓启祥、邓灵华、代永芬、王莲友、严光琴、阮钜凤、阮钜芬、邓启明、王连国、王连凤、张佩权与被告李某某、第三人贵阳市南明区后巢乡后巢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邓玉和、谢玉珍、王莲荣、周启芬、邓明刚、周启江、熊习菊、张福贵、邓启祥、邓灵华、代永芬、王莲友、严光琴、阮钜凤、阮钜芬、邓启明、王连国、王连凤、张佩权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玉和、谢玉珍、王莲荣、周启芬、邓明刚、周启江、熊习菊、张福贵、邓启祥、邓灵华、代永芬、王莲友、严光琴、阮钜凤、阮钜芬、邓启明、王连国、王连凤、张佩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玉和、谢玉珍、王莲荣、周启芬、邓明刚、周启江、熊习菊、张福贵、邓启祥、邓灵华、代永芬、王莲友、严光琴、阮钜凤、阮钜芬、邓启明、王连国、王连凤、张佩权撤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由原告邓玉和、谢玉珍、王莲荣、周启芬、邓明刚、周启江、熊习菊、张福贵、邓启祥、邓灵华、代永芬、王莲友、严光琴、阮钜凤、阮钜芬、邓启明、王连国、王连凤、张佩权负担。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鸿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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