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19-04-15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黔01行初1226号
原告肖勇,男,196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代理人李进,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兵,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贵阳市北京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汤辉,区长。
委托代理人杜之翔,贵州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勇诉被告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肖勇于2018年12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肖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勇负担。
审 判 长 颜 云
审 判 员 黄永福
审 判 员 黄 晓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吴冬梅
书 记 员 潘盛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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