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19-04-15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黔27行初35号
原告覃绍勤,男,布依族,1959年8月14日生,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住该县,
原告覃光若,男,布依族,1995年9月26日生,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住该县,
原告覃昌南,男,布依族,1975年9月18日生,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住该县,
委托代理人王基生,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梁忠,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该县县府西路。
法定代表人潘仕进,该县政府县长。
原告覃绍勤、覃光若、覃昌南诉被告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覃绍勤、覃光若、覃昌南的委托代理人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覃绍勤、覃光若、覃昌南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为签署文书、签字签收签发文书、立案缴费等。”现经原告授权可代为承认、放弃诉讼请求的委托代理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该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覃绍勤、覃光若、覃昌南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覃绍勤、覃光若、覃昌南承担。
审 判 长 罗 艳
审 判 员 马 丹
审 判 员 金长虹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冉 玲
书 记 员 李 楠
地址: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中央商务区2号楼
一单元34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