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19-04-15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民终16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袁梅,女,197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培,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410809995。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明娜,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711452237。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贵阳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金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8548813X6。
法定代表人:张丹,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珠玉,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福成,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袁梅因与被上诉人贵阳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界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8)黔0115民初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袁梅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袁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袁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76元,减半收取1488元,由上诉人袁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晓珊
审判员 田 勇
审判员 余 鑫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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